來自加州地產協會的法律建議:Real Estate Agent 依法是可以幫忙管理出租的房地產。但兼做房屋管理時,須確認:agent所屬的公司是授權認可的,而agent自己本身,也確實能掌握租賃業務的法律知識。
事實上,兼差管房子的agent,比起專業的房東,可能懂得很少,他公司的業務過失保險,也極可能完全不包含這個業務。一旦走到真相大白的時候,為時恐已太晚。若有委託管理的需求,找專業的、信譽好的管理公司,是比較穩當的。
反過來說,充分掌握管理房屋知識的agent,是不是就是很好的委託對象。答案有兩面,其一,當然是;其二,他必然是權衡之後才會做,除非是個傻子。所謂的「權衡」,就是如果管理的房子數量夠多,產生了經濟規模效益,他當然樂意;若是兩、三個房子,時間成本上來看,並不值得。另一種考量,如果與屋主彼此的關係良好,房東也願意聆聽專業的建議,那麽維持一個美好的客戶關係,就是個好事。但是,如果房東完全是基於不願意付「管理費」的角度出發,把管理工作賴給agent,這是不合理的想法,也是非常危險的做法。一旦出事,可能就是大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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